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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935963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9288号
2025-05-12 00:00:00.0
异议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龙格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浙江深蓝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异议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浙江深蓝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6期《商标公告》第76935963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450158号“X及图”、第9384624号“图形”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手套(服装);童装”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设计风格、构图要素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如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异议人的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935963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龙格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浙江深蓝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异议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浙江深蓝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6期《商标公告》第76935963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450158号“X及图”、第9384624号“图形”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手套(服装);童装”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设计风格、构图要素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如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异议人的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935963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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