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22225838号“开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64199号
2018-04-17 00:00:00.0
申请人:广州数位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汉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225838号“开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8389234号“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和第17619633号“开 开源智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委托代理人:广东汉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225838号“开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8389234号“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和第17619633号“开 开源智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