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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908423号“饮百岁”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44194号
2025-05-22 00:00:00.0
异议人:景田(深圳)食品饮料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贺州市饮百岁矿泉水有限公司
异议人景田(深圳)食品饮料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贺州市饮百岁矿泉水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2期《商标公告》第63908423号“饮百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饮百岁”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矿泉水(饮料);水(饮料);果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07468号、第17928332号、第16897419号“百岁山”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无酒精果汁饮料;水(饮料);矿泉水(饮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生产原料、制作工艺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上相近,如予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908423号“饮百岁”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贺州市饮百岁矿泉水有限公司
异议人景田(深圳)食品饮料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贺州市饮百岁矿泉水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2期《商标公告》第63908423号“饮百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饮百岁”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矿泉水(饮料);水(饮料);果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07468号、第17928332号、第16897419号“百岁山”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无酒精果汁饮料;水(饮料);矿泉水(饮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生产原料、制作工艺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上相近,如予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908423号“饮百岁”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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