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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407843号“超人闪送”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3146号
2025-03-19 00:00:00.0
异议人:北京同城必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安庆市宜秀区集雨渔具商店
异议人北京同城必应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安庆市宜秀区集雨渔具商店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4407843号“超人闪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超人闪送”指定使用于第39类“运输;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213015号、第23191472号“闪送”、第47270803号“闪送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9类“运输;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等类似服务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其他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被异议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407843号“超人闪送”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安庆市宜秀区集雨渔具商店
异议人北京同城必应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安庆市宜秀区集雨渔具商店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4407843号“超人闪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超人闪送”指定使用于第39类“运输;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213015号、第23191472号“闪送”、第47270803号“闪送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9类“运输;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等类似服务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其他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被异议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407843号“超人闪送”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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