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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987800号“桂荷粮液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86015号
2020-08-19 00:00:00.0
异议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西桂印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异议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西桂印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9期《商标公告》第31987800号“桂荷粮液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桂荷粮液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蒸馏饮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0922号“五粮液及图”、第3467940号“五粮液WULIANGYE”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酒;烧酒”等商品上。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使用于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缺乏显著性,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但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上述主张,因此我局对异议人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且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987800号“桂荷粮液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西桂印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异议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西桂印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9期《商标公告》第31987800号“桂荷粮液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桂荷粮液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蒸馏饮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0922号“五粮液及图”、第3467940号“五粮液WULIANGYE”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酒;烧酒”等商品上。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使用于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缺乏显著性,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但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上述主张,因此我局对异议人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且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987800号“桂荷粮液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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