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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3881号“大禹 DY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322550号重审第0000001408号
2025-03-26 00:00:00.0
| 申请商标 |
353881 |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刘海
委托代理人:东海县海陵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大禹(广州)防水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智慧企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3]第0000322550号《关于第353881号“大禹 DY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4)京73行初456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二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本案的焦点为,复审商标于2019年7月27日至2022年7月2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是否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持有主体先后为上海大禹涂料有限公司、湖南新景新材料有限公司、湖南新景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湖南禹伟三阖涂料有限公司、大禹(广州)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禹伟三阖涂料有限公司。根据在案证据,上述主体在使用复审商标过程中,存在复审商标与被申请人的第33181437号“大禹DA YU及图”商标同时使用的情况,产品经销协议、出库单中未显示复审商标,但根据在案包括对抖音平台的相关经销商、零售商用户发布的抖音视频的公证保全、对湖南禹伟三阖涂料有限公司官网发布的产品照片及短视频的公证保全、对湖南禹伟三阖涂料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大禹(湖南)防水科技有限公司在其公众号上发布的相关内容的公证保全等证据,在零售商的店铺门头装潢、店内销售商品、施工现场等显示了复审商标及带有复审商标的“涂料”商品的展示、销售及使用情况,足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带有复审商标的“涂料”商品已进入市场流通环节,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重新审理。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被申请人在评审及诉讼阶段提交的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其对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涂料”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东海县海陵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大禹(广州)防水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智慧企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3]第0000322550号《关于第353881号“大禹 DY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4)京73行初456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二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本案的焦点为,复审商标于2019年7月27日至2022年7月2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是否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持有主体先后为上海大禹涂料有限公司、湖南新景新材料有限公司、湖南新景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湖南禹伟三阖涂料有限公司、大禹(广州)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禹伟三阖涂料有限公司。根据在案证据,上述主体在使用复审商标过程中,存在复审商标与被申请人的第33181437号“大禹DA YU及图”商标同时使用的情况,产品经销协议、出库单中未显示复审商标,但根据在案包括对抖音平台的相关经销商、零售商用户发布的抖音视频的公证保全、对湖南禹伟三阖涂料有限公司官网发布的产品照片及短视频的公证保全、对湖南禹伟三阖涂料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大禹(湖南)防水科技有限公司在其公众号上发布的相关内容的公证保全等证据,在零售商的店铺门头装潢、店内销售商品、施工现场等显示了复审商标及带有复审商标的“涂料”商品的展示、销售及使用情况,足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带有复审商标的“涂料”商品已进入市场流通环节,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重新审理。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被申请人在评审及诉讼阶段提交的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其对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涂料”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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