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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935197号“NAPAPIJRI GEOGRAPHIC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9224号
2020-03-23 00:00:00.0
申请人:VF国际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6935197号“NAPAPIJRI GEOGRAPHI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42173号“乔格莱菲科 GEOGRAPHIC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呼叫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经获得了很高的知名度。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503295号“纳帕地理 NAPAPIJRI GEOGRAPHIC”商标、第13503318号“NAPAPIJRI GEOGRAPHI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是对申请人在先“NAPAPIJRI”系列商标的恶意抄袭和模仿。引证商标一、二已被他人提出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二、三的商标档案、品牌介绍、申请人官方网站信息打印页、媒体报道、系列商标注册信息、检索报告、无效宣告裁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三尚处于撤销案件审理中,但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构成、呼叫等方面不同,二者即使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通常也不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动衫;套头衫;毛衣;夹克(服装);套服;上衣;裤子;T恤衫;紧身衣裤;背心;鞋(脚上的穿着物);鞋;靴;浴衣;浴室凉鞋;海滨浴场用衣;海滨浴场用鞋;平脚短裤;礼服;足球靴;体操鞋;针织服装;紧腿裤(裤子);大衣;带兜帽的风雪大衣;衬衫;滑雪靴;裙子;内衣;防水服”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故在上述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主要识别英文部分在字母组成、排序等方面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运动衫;套头衫;毛衣;夹克(服装);套服;上衣;裤子;T恤衫;紧身衣裤;背心;鞋(脚上的穿着物);鞋;靴;浴衣;浴室凉鞋;海滨浴场用衣;海滨浴场用鞋;平脚短裤;礼服;足球靴;体操鞋;针织服装;紧腿裤(裤子);大衣;带兜帽的风雪大衣;衬衫;滑雪靴;裙子;内衣;防水服”外的服装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婴儿全套衣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除“运动衫;套头衫;毛衣;夹克(服装);套服;上衣;裤子;T恤衫;紧身衣裤;背心;鞋(脚上的穿着物);鞋;靴;浴衣;浴室凉鞋;海滨浴场用衣;海滨浴场用鞋;平脚短裤;礼服;足球靴;体操鞋;针织服装;紧腿裤(裤子);大衣;带兜帽的风雪大衣;衬衫;滑雪靴;裙子;内衣;防水服”外的服装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运动衫;套头衫;毛衣;夹克(服装);套服;上衣;裤子;T恤衫;紧身衣裤;背心;鞋(脚上的穿着物);鞋;靴;浴衣;浴室凉鞋;海滨浴场用衣;海滨浴场用鞋;平脚短裤;礼服;足球靴;体操鞋;针织服装;紧腿裤(裤子);大衣;带兜帽的风雪大衣;衬衫;滑雪靴;裙子;内衣;防水服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6935197号“NAPAPIJRI GEOGRAPHI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42173号“乔格莱菲科 GEOGRAPHIC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呼叫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经获得了很高的知名度。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503295号“纳帕地理 NAPAPIJRI GEOGRAPHIC”商标、第13503318号“NAPAPIJRI GEOGRAPHI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是对申请人在先“NAPAPIJRI”系列商标的恶意抄袭和模仿。引证商标一、二已被他人提出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二、三的商标档案、品牌介绍、申请人官方网站信息打印页、媒体报道、系列商标注册信息、检索报告、无效宣告裁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三尚处于撤销案件审理中,但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构成、呼叫等方面不同,二者即使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通常也不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动衫;套头衫;毛衣;夹克(服装);套服;上衣;裤子;T恤衫;紧身衣裤;背心;鞋(脚上的穿着物);鞋;靴;浴衣;浴室凉鞋;海滨浴场用衣;海滨浴场用鞋;平脚短裤;礼服;足球靴;体操鞋;针织服装;紧腿裤(裤子);大衣;带兜帽的风雪大衣;衬衫;滑雪靴;裙子;内衣;防水服”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故在上述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主要识别英文部分在字母组成、排序等方面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运动衫;套头衫;毛衣;夹克(服装);套服;上衣;裤子;T恤衫;紧身衣裤;背心;鞋(脚上的穿着物);鞋;靴;浴衣;浴室凉鞋;海滨浴场用衣;海滨浴场用鞋;平脚短裤;礼服;足球靴;体操鞋;针织服装;紧腿裤(裤子);大衣;带兜帽的风雪大衣;衬衫;滑雪靴;裙子;内衣;防水服”外的服装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婴儿全套衣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除“运动衫;套头衫;毛衣;夹克(服装);套服;上衣;裤子;T恤衫;紧身衣裤;背心;鞋(脚上的穿着物);鞋;靴;浴衣;浴室凉鞋;海滨浴场用衣;海滨浴场用鞋;平脚短裤;礼服;足球靴;体操鞋;针织服装;紧腿裤(裤子);大衣;带兜帽的风雪大衣;衬衫;滑雪靴;裙子;内衣;防水服”外的服装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运动衫;套头衫;毛衣;夹克(服装);套服;上衣;裤子;T恤衫;紧身衣裤;背心;鞋(脚上的穿着物);鞋;靴;浴衣;浴室凉鞋;海滨浴场用衣;海滨浴场用鞋;平脚短裤;礼服;足球靴;体操鞋;针织服装;紧腿裤(裤子);大衣;带兜帽的风雪大衣;衬衫;滑雪靴;裙子;内衣;防水服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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