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73821676号“PERFECT MONTH”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3363号
2024-11-11 00:00:00.0
异议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戚境远
异议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戚境远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6期《商标公告》第73821676号“PERFECT MONTH”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PERFECT MONTH”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医疗护理;心理专家服务;美容服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3923731号“完美”、第38464648号“完美油葱”、第46563984号“完美净享”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饮食营养指导;远程医学服务;美容服务”等。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前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有较大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3923044号“完美PERFECT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饮食营养指导;美容服务”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等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组合、呼叫、外观上相似,因此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部分类似服务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了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非医用营养胶囊”商品上的“完美PERFECT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异议人该商标通过长期宣传使用已为相关公众广泛知晓,双方商标字母组合、外观差别较小,被异议商标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被异议人以该文字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已构成对异议人上述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821676号“PERFECT MONTH”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戚境远
异议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戚境远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6期《商标公告》第73821676号“PERFECT MONTH”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PERFECT MONTH”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医疗护理;心理专家服务;美容服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3923731号“完美”、第38464648号“完美油葱”、第46563984号“完美净享”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饮食营养指导;远程医学服务;美容服务”等。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前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有较大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3923044号“完美PERFECT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饮食营养指导;美容服务”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等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组合、呼叫、外观上相似,因此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部分类似服务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了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非医用营养胶囊”商品上的“完美PERFECT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异议人该商标通过长期宣传使用已为相关公众广泛知晓,双方商标字母组合、外观差别较小,被异议商标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被异议人以该文字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已构成对异议人上述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821676号“PERFECT MONTH”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