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80840600号“超闪梦龙CHAO SHAN MENG LO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69504号
2025-06-05 00:00:00.0
申请人:超闪科技(枣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进同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840600号“超闪梦龙CHAO SHAN MENG LO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609819号“川联CHUAN LIAN及图”商标、第9278566号“晟宝龙及图”商标、第25486908号“苍龙水工及图”商标、第14846602号图形商标、第12657920号“中龙旅游ZHONGLONGLVYOU及图”商标、第57548018号“隆发LONGFA及图”商标、第15285724号图形商标、第21089718号“玖龙堡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区分明显,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并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同系列商标的联合保护。申请人具有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早已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了其系列商标,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完全是申请人出于合法善意的保护目的,应当对申请商标予以支持和保护。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取得注册,审查标准应保持一致。三、引证商标八的权利人“阳西玖龙堡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已被注销,已经不具备行使商标权利之主体资格,且无证据显示引证商标八已由其他权利人继受。四、引证商标二已经公告无效,不再是本案申请商标权利申请的障碍。五、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的系列商标列表、举证商标列表、“阳西玖龙堡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信息、商标撤销公告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 引证商标五专用期限至2025年3月20日,至本案审理之时,尚处于宽展期。3. 引证商标注册人的存续情况并非确定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的当然依据,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三、四、六至八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商品包装、空中运输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八各自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之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八的图形部分在构图元素、主体特征、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八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可区分。鉴于引证商标五最终权利状态不会影响本案结论,故我局视为在先有效商标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进同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840600号“超闪梦龙CHAO SHAN MENG LO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609819号“川联CHUAN LIAN及图”商标、第9278566号“晟宝龙及图”商标、第25486908号“苍龙水工及图”商标、第14846602号图形商标、第12657920号“中龙旅游ZHONGLONGLVYOU及图”商标、第57548018号“隆发LONGFA及图”商标、第15285724号图形商标、第21089718号“玖龙堡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区分明显,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并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同系列商标的联合保护。申请人具有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早已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了其系列商标,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完全是申请人出于合法善意的保护目的,应当对申请商标予以支持和保护。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取得注册,审查标准应保持一致。三、引证商标八的权利人“阳西玖龙堡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已被注销,已经不具备行使商标权利之主体资格,且无证据显示引证商标八已由其他权利人继受。四、引证商标二已经公告无效,不再是本案申请商标权利申请的障碍。五、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的系列商标列表、举证商标列表、“阳西玖龙堡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信息、商标撤销公告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 引证商标五专用期限至2025年3月20日,至本案审理之时,尚处于宽展期。3. 引证商标注册人的存续情况并非确定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的当然依据,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三、四、六至八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商品包装、空中运输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八各自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之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八的图形部分在构图元素、主体特征、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八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可区分。鉴于引证商标五最终权利状态不会影响本案结论,故我局视为在先有效商标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