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57870097号“大广安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37583号
2022-04-27 00:00:00.0
申请人:李金雷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标扶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870097号“大广安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90432号“广安大”商标、第3390573号“广安堂”商标、第12419558号图形商标、第35857198号“流浪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除地名以外的其他含义。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整体可以形成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性。
申请商标中“广安”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标扶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870097号“大广安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90432号“广安大”商标、第3390573号“广安堂”商标、第12419558号图形商标、第35857198号“流浪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除地名以外的其他含义。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整体可以形成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性。
申请商标中“广安”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