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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687135号“好时成”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6898号
2025-04-28 00:00:00.0
异议人:好时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瓴慧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上海优一饮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好时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优一饮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8期《商标公告》第75687135号“好时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好时成”指定使用于第30类“米;食盐;酱油”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39102号、第504045号“好时”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的“西米;咖啡代用品;食用面粉;咖啡及咖啡制品”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不同,含义有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  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687135号“好时成”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上海瓴慧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上海优一饮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好时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优一饮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8期《商标公告》第75687135号“好时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好时成”指定使用于第30类“米;食盐;酱油”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39102号、第504045号“好时”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的“西米;咖啡代用品;食用面粉;咖啡及咖啡制品”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不同,含义有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  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687135号“好时成”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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