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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93137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198470号
2021-07-22 00:00:00.0
申请人:福建省晋江万润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海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93137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与申请商标相同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注册时间早于引证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762020号“力挽狂澜及图”商标、第40305862号图形商标、第45987349号图形商标、第41071169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注册商标详细信息。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图形部分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手套(服装);皮带(服饰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各自核定使用的雨衣、皮带(服饰用)、手套(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余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情况不同,其核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泉州海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93137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与申请商标相同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注册时间早于引证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762020号“力挽狂澜及图”商标、第40305862号图形商标、第45987349号图形商标、第41071169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注册商标详细信息。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图形部分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手套(服装);皮带(服饰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各自核定使用的雨衣、皮带(服饰用)、手套(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余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情况不同,其核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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