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58464579号“爱你吻我UNNY KISS ME”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1072号
2023-01-05 00:00:00.0
异议人:株式会社伊势半
委托代理人:北京成城一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香港炫立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汕头市优越商标代理事务所
异议人株式会社伊势半对被异议人香港炫立化妆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7期《商标公告》第58464579号“爱你吻我UNNY KISS M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爱你吻我UNNY KISS M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香精油”。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38542号“KISS ME”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化妆品;香皂”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注册使用在“化妆品”商品上的第138542号“KISS ME”商标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商标已达到驰名状态,对于异议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标志。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驰名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464579号“爱你吻我UNNY KISS M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成城一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香港炫立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汕头市优越商标代理事务所
异议人株式会社伊势半对被异议人香港炫立化妆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7期《商标公告》第58464579号“爱你吻我UNNY KISS M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爱你吻我UNNY KISS M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香精油”。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38542号“KISS ME”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化妆品;香皂”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注册使用在“化妆品”商品上的第138542号“KISS ME”商标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商标已达到驰名状态,对于异议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标志。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驰名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464579号“爱你吻我UNNY KISS M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