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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834526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010373号
2021-01-22 00:00:00.0
异议人:天津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海顺领航商标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方茶花
异议人天津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方茶花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0期《商标公告》第38834526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图形”,指定使用于第8类“手动的手工具;美工刀;剪刀”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8921号“图形”、第70865号“飞燕FLIYING SWALLOW及图”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8类“铁锹;钢锯架;瓦工具”等。虽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设计构思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且被异议人申请注册的第5959338号“图形”商标已获准注册,因此双方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834526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天津海顺领航商标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方茶花
异议人天津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方茶花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0期《商标公告》第38834526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图形”,指定使用于第8类“手动的手工具;美工刀;剪刀”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8921号“图形”、第70865号“飞燕FLIYING SWALLOW及图”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8类“铁锹;钢锯架;瓦工具”等。虽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设计构思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且被异议人申请注册的第5959338号“图形”商标已获准注册,因此双方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834526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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