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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435350号“京满兜”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1403号
2025-04-15 00:00:00.0
异议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苏州京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苏州京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6435350号“京满兜”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京满兜”指定使用于第35类“为他人推销;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9024244号、第34218562号“京满仓”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均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区别明显,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但其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异议人与异议人之间存在代理代表关系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或者其他关系,因此对于异议人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435350号“京满兜”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苏州京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苏州京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6435350号“京满兜”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京满兜”指定使用于第35类“为他人推销;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9024244号、第34218562号“京满仓”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均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区别明显,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但其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异议人与异议人之间存在代理代表关系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或者其他关系,因此对于异议人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435350号“京满兜”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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