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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462837号“启沃云”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67834号
2022-12-30 00:00:00.0
异议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联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联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5期《商标公告》第58462837号“启沃云”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启沃云”指定使用于第9类“电开关;报警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074909号“沃百富”、第17075612号“沃百富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钱点数和分拣机”等商品上。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609242号“沃+”、第10203798号“沃云”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计算机;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差异显著,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复制其商标且侵犯其商号权、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462837号“启沃云”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联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联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5期《商标公告》第58462837号“启沃云”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启沃云”指定使用于第9类“电开关;报警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074909号“沃百富”、第17075612号“沃百富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钱点数和分拣机”等商品上。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609242号“沃+”、第10203798号“沃云”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计算机;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差异显著,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复制其商标且侵犯其商号权、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462837号“启沃云”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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