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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001023号“FERARI ELECTRIC MOTOR”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1872号
2024-11-06 00:00:00.0
异议人:法拉力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艾哈迈德.马.沙拉塔
委托代理人:唛尚标(广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法拉力公司对被异议人艾哈迈德.马.沙拉塔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5期《商标公告》第73001023号“FERARI ELECTRIC MOTO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FERARI ELECTRIC MOTOR”指定使用在第7类“发电机、非陆地车辆用传动马达”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3061558号和在先申请的第69548159号“FERRARI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船用引擎、非陆地车辆用马达”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本案中,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损害其商号权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001023号“FERARI ELECTRIC MOTOR”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艾哈迈德.马.沙拉塔
委托代理人:唛尚标(广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法拉力公司对被异议人艾哈迈德.马.沙拉塔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5期《商标公告》第73001023号“FERARI ELECTRIC MOTO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FERARI ELECTRIC MOTOR”指定使用在第7类“发电机、非陆地车辆用传动马达”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3061558号和在先申请的第69548159号“FERRARI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船用引擎、非陆地车辆用马达”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本案中,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损害其商号权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001023号“FERARI ELECTRIC MOTOR”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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