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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891019号“美邦色彩”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151758号
2023-05-29 00:00:00.0
申请人:广州市美帮祈富文仪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广睿知产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91019号“美邦色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第2类“饮料色素;油漆;防腐蚀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266792号“美邦彩”商标、第32165842号“美邦”商标、第48173986号“美邦”商标、第42045739号“美邦 MEIBANG”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467403号“美色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提出撤销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五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四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决定不予注册,上述《决定书》已生效。
引证商标五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销决定书》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书》已生效(详见第1834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已被我局决定不予注册;引证商标五已被我局予以撤销,故二者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饮料色素;油漆;防腐蚀剂”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在上述商品上我局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人放弃上述商品后,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饮料色素;油漆;防腐蚀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广州广睿知产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91019号“美邦色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第2类“饮料色素;油漆;防腐蚀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266792号“美邦彩”商标、第32165842号“美邦”商标、第48173986号“美邦”商标、第42045739号“美邦 MEIBANG”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467403号“美色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提出撤销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五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四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决定不予注册,上述《决定书》已生效。
引证商标五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销决定书》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书》已生效(详见第1834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已被我局决定不予注册;引证商标五已被我局予以撤销,故二者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饮料色素;油漆;防腐蚀剂”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在上述商品上我局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人放弃上述商品后,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饮料色素;油漆;防腐蚀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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