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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180635号“紫光云UNICLOUD.CO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211002号
2019-09-04 00:00:00.0
申请人:紫光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180635号“紫光云UNICLOUD.CO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能够与其他商标相区别。我局驳回申请商标引证了第21813299号“紫光云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258367号“DAILY TOUR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913118号“U平台uniclou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1720696号“会易行WWW.HYXING.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6829145号“UniCLOU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5493022号“UnisClou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1284046号“UNIT-CLOU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1868852号“UIClou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引证商标一已撤回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五已被驳回其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引证商标八初审公告的服务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服务不类似,因此,上述三件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申请人与引证商标六所有人系关联公司,双方已签署商标共存注册同意书,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存在差别,共存不至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且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介绍、紫光云官网截图、图形美术作品登记证书、UNICLOUD.COM域名ICP备案信息、关联公司注册信息、引证商标一撤回公告、关于引证商标五的驳回复审决定书、引证商标八初审公告、引证商标六权利人出具的商标共存注册同意书、相关商标案件裁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撤回商标注册申请,该撤回申请已生效。引证商标五已被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其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回商标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五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且鉴于引证商标六权利人已出具商标共存注册同意书,同意申请商标在其指定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六共存,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共存,不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整体视觉及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字母“UNICLOUD.COM”包含引证商标三显著部分之一“unicloud”,且未形成其他区别于引证商标三的含义,且与引证商标七的字母“UNIT-CLOUD”在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七若共同使用在技术研究、造型(工业品外观设计)、计算机编程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七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复审的“材料测试;建筑制图”服务与引证商标三、七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七未构成相同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商标复审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未违反上述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材料测试;建筑制图”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180635号“紫光云UNICLOUD.CO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能够与其他商标相区别。我局驳回申请商标引证了第21813299号“紫光云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258367号“DAILY TOUR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913118号“U平台uniclou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1720696号“会易行WWW.HYXING.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6829145号“UniCLOU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5493022号“UnisClou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1284046号“UNIT-CLOU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1868852号“UIClou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引证商标一已撤回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五已被驳回其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引证商标八初审公告的服务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服务不类似,因此,上述三件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申请人与引证商标六所有人系关联公司,双方已签署商标共存注册同意书,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存在差别,共存不至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且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介绍、紫光云官网截图、图形美术作品登记证书、UNICLOUD.COM域名ICP备案信息、关联公司注册信息、引证商标一撤回公告、关于引证商标五的驳回复审决定书、引证商标八初审公告、引证商标六权利人出具的商标共存注册同意书、相关商标案件裁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撤回商标注册申请,该撤回申请已生效。引证商标五已被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其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回商标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五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且鉴于引证商标六权利人已出具商标共存注册同意书,同意申请商标在其指定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六共存,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共存,不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整体视觉及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字母“UNICLOUD.COM”包含引证商标三显著部分之一“unicloud”,且未形成其他区别于引证商标三的含义,且与引证商标七的字母“UNIT-CLOUD”在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七若共同使用在技术研究、造型(工业品外观设计)、计算机编程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七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复审的“材料测试;建筑制图”服务与引证商标三、七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七未构成相同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商标复审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未违反上述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材料测试;建筑制图”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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