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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812304号“蜻蜓姑娘”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7949号
2024-11-25 00:00:00.0
异议人: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房宝花
异议人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房宝花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6期《商标公告》第73812304号“蜻蜓姑娘”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蜻蜓姑娘”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广告宣传”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05213号“红蜻蜓 HONG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皮鞋”。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该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和服务的内容对象等方面有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187666号“红蜻蜓HONGQINGTING及图”、第22398478号“红蜻蜓之家”、第6782396号“红蜻蜓主题”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被异议商标虽有部分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上均有一定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其在先注册并使用的第905213号“红蜻蜓 HONG及图”商标,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差异明显,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812304号“蜻蜓姑娘”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被异议人:房宝花
异议人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房宝花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6期《商标公告》第73812304号“蜻蜓姑娘”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蜻蜓姑娘”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广告宣传”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05213号“红蜻蜓 HONG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皮鞋”。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该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和服务的内容对象等方面有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187666号“红蜻蜓HONGQINGTING及图”、第22398478号“红蜻蜓之家”、第6782396号“红蜻蜓主题”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被异议商标虽有部分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上均有一定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其在先注册并使用的第905213号“红蜻蜓 HONG及图”商标,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差异明显,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812304号“蜻蜓姑娘”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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