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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812075号“天迈洲际”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41930号
2025-05-19 00:00:00.0
异议人:洲际饭店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四川天迈洲际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异议人洲际饭店公司对被异议人四川天迈洲际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8期《商标公告》第75812075号“天迈洲际”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天迈洲际”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流动饮食供应;酒店房间预订服务;咖啡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928260号“洲际”、第18248589号“洲际行政公寓”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饭店;旅游房屋出租;养老院”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洲际”,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就《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812075号“天迈洲际”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四川天迈洲际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异议人洲际饭店公司对被异议人四川天迈洲际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8期《商标公告》第75812075号“天迈洲际”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天迈洲际”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流动饮食供应;酒店房间预订服务;咖啡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928260号“洲际”、第18248589号“洲际行政公寓”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饭店;旅游房屋出租;养老院”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洲际”,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就《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812075号“天迈洲际”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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