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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099561号“天狗引擎QDO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317695号
2022-09-29 00:00:00.0
申请人: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099561号“天狗引擎QDO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927305号“天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核准已转让至申请人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同时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984483号“可爱医生QDO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并存于市场不致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099561号“天狗引擎QDO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927305号“天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核准已转让至申请人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同时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984483号“可爱医生QDO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并存于市场不致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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