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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634383号“懂老帝”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3219号
2025-04-18 00:00:00.0
异议人:北京有竹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浙江索尔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有竹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浙江索尔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4期《商标公告》第76634383号“懂老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懂老帝”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围裙(衣服)”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7727438号、第22450695号“懂车帝”、第25949579号“懂车帝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前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8889934号“懂车帝”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等。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有较大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本案异议人请求对其第17727438号“懂车帝”商标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双方商标区别明显,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四款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恶意复制、摹仿、抢注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634383号“懂老帝”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浙江索尔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有竹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浙江索尔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4期《商标公告》第76634383号“懂老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懂老帝”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围裙(衣服)”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7727438号、第22450695号“懂车帝”、第25949579号“懂车帝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前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8889934号“懂车帝”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等。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有较大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本案异议人请求对其第17727438号“懂车帝”商标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双方商标区别明显,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四款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恶意复制、摹仿、抢注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634383号“懂老帝”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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