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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898290号“北晨易玻”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40318号
2022-11-07 00:00:00.0
异议人: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北北玻节能玻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北北玻节能玻璃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4期《商标公告》第56898290号“北晨易玻”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北晨易玻”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磨砂玻璃;建筑用玻璃”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5900630号“北玻NORTH GLASS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安全玻璃;镀膜玻璃”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北玻”,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商品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并已对其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加以考虑,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6898290号“北晨易玻”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北北玻节能玻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北北玻节能玻璃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4期《商标公告》第56898290号“北晨易玻”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北晨易玻”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磨砂玻璃;建筑用玻璃”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5900630号“北玻NORTH GLASS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安全玻璃;镀膜玻璃”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北玻”,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商品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并已对其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加以考虑,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6898290号“北晨易玻”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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