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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887584号“欧大艺 BL”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6707号
2025-04-27 00:00:00.0
异议人: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通睿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唐鑫
异议人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唐鑫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4887584号“欧大艺 BL”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欧大艺 BL”指定使用于第7类“电焊设备;压缩机;喷漆机;电动树篱修剪机;混凝土磨平机”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609402号、第21915137号“大艺”、第50601251号“二大艺”、第21958061号“太艺”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的“非手动的农业器具;水族池通气泵;青饲料切割机”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损害其在先商号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具有一定区别,不会对异议人商号权构成侵犯。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887584号“欧大艺 BL”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南通睿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唐鑫
异议人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唐鑫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4887584号“欧大艺 BL”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欧大艺 BL”指定使用于第7类“电焊设备;压缩机;喷漆机;电动树篱修剪机;混凝土磨平机”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609402号、第21915137号“大艺”、第50601251号“二大艺”、第21958061号“太艺”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的“非手动的农业器具;水族池通气泵;青饲料切割机”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损害其在先商号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具有一定区别,不会对异议人商号权构成侵犯。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887584号“欧大艺 BL”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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