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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297520号“BASP”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3806号
2025-02-19 00:00:00.0
异议人:巴斯夫欧洲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艾春华
异议人巴斯夫欧洲公司对被异议人艾春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6297520号“BASP”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ASP”指定使用于第2类“未加工的天然树脂;食用色素”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1136号、第23342164A号“BASF”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类“食用色素;饮料色素”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易使消费者将被异议商标所标识的商品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源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297520号“BASP”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艾春华
异议人巴斯夫欧洲公司对被异议人艾春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6297520号“BASP”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ASP”指定使用于第2类“未加工的天然树脂;食用色素”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1136号、第23342164A号“BASF”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类“食用色素;饮料色素”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易使消费者将被异议商标所标识的商品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源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297520号“BASP”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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