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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370686号“瑤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137100号
2024-05-29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72370686 |
无引证商标 |
申请人:安徽省瑶海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源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370686号“瑤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字形虽于“瑶海”相近,但“瑶海”是申请人早于行政区划设立申请并使用多年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同时具有区别于行政区划名称的第二含义。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在家具商品上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2、申请人已获准注册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3、经查,已有在先判决认定“瑶海”具有区别于行政区划地名以外的其他含义。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汉语大词典节选;“瑶海”区名称来源的报道;申请人名下“瑶海”系列商标;申请人品牌的发展历史、销售情况、广告宣传情况等宣传使用材料;申请人所获荣誉;其他商标的法院判决书等材料。
经复审认为,经核实“瑶海”隶属安徽省合肥市,为县级行政区划名称。申请商标由文字“瑤海”构成,其中“瑤”同“瑶”字。申请商标整体与“瑶海”在字形、含义等方面基本相同。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区别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的其他含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所指情形。
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20类家具等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知源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370686号“瑤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字形虽于“瑶海”相近,但“瑶海”是申请人早于行政区划设立申请并使用多年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同时具有区别于行政区划名称的第二含义。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在家具商品上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2、申请人已获准注册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3、经查,已有在先判决认定“瑶海”具有区别于行政区划地名以外的其他含义。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汉语大词典节选;“瑶海”区名称来源的报道;申请人名下“瑶海”系列商标;申请人品牌的发展历史、销售情况、广告宣传情况等宣传使用材料;申请人所获荣誉;其他商标的法院判决书等材料。
经复审认为,经核实“瑶海”隶属安徽省合肥市,为县级行政区划名称。申请商标由文字“瑤海”构成,其中“瑤”同“瑶”字。申请商标整体与“瑶海”在字形、含义等方面基本相同。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区别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的其他含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所指情形。
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20类家具等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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