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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518993号“铜锣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94808号
2020-09-09 00:00:00.0
异议人:深圳市铜锣湾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万川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铜锣湾(上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深圳市铜锣湾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铜锣湾(上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5期《商标公告》第28518993号“铜锣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铜锣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作为临时住宿处的房间出租;旅游房屋出租;活动房屋出租”等。异议人引证的第3638970号“铜锣湾TONGLUOWAN”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注册,该撤销商标决定书已生效,第3638970号“铜锣湾TONGLUOWAN”商标丧失在先商标专用权,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与该引证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不构成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的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49749号“铜锣湾TONGLUOWAN”、第1946628号“铜锣湾广场MALL及图”、第3229270号“铜锣湾广场”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推销(替他人);商业信息代理”、第36类“不动产出租;住房代理”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差异较大,不属于类似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由普通字体的汉字组成,未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未构成对异议人著作权的侵犯。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抄袭摹仿其商标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8518993号“铜锣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万川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铜锣湾(上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深圳市铜锣湾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铜锣湾(上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5期《商标公告》第28518993号“铜锣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铜锣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作为临时住宿处的房间出租;旅游房屋出租;活动房屋出租”等。异议人引证的第3638970号“铜锣湾TONGLUOWAN”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注册,该撤销商标决定书已生效,第3638970号“铜锣湾TONGLUOWAN”商标丧失在先商标专用权,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与该引证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不构成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的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49749号“铜锣湾TONGLUOWAN”、第1946628号“铜锣湾广场MALL及图”、第3229270号“铜锣湾广场”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推销(替他人);商业信息代理”、第36类“不动产出租;住房代理”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差异较大,不属于类似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由普通字体的汉字组成,未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未构成对异议人著作权的侵犯。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抄袭摹仿其商标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8518993号“铜锣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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