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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128380号“豫孚1号”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1232号
2025-03-13 00:00:00.0
异议人:埃克森美孚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少婷
异议人埃克森美孚公司对被异议人刘少婷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7期《商标公告》第74128380号“豫孚1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豫孚1号”指定使用在第4类“乳化油;传动带用润滑油”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437395号“美孚1号”商标、第63934625号“美孚 1”商标、第31676845号“MOBIL 1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类“润滑油;润滑脂;工业用油”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本案中,异议人请求认定其第174458号“美孚”商标、第174431号“MOBIL”商标为使用在第4类“润滑油”商品、第1524048号“EXXONMOBIL”商标为使用在第1类“工业用化学品;芳族烃;工业溶剂”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并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异议人未提交充分证据,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商标整体区别明显,因此我局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的“1号”及“1号图形”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商标未构成近似,因此我局对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128380号“豫孚1号”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少婷
异议人埃克森美孚公司对被异议人刘少婷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7期《商标公告》第74128380号“豫孚1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豫孚1号”指定使用在第4类“乳化油;传动带用润滑油”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437395号“美孚1号”商标、第63934625号“美孚 1”商标、第31676845号“MOBIL 1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类“润滑油;润滑脂;工业用油”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本案中,异议人请求认定其第174458号“美孚”商标、第174431号“MOBIL”商标为使用在第4类“润滑油”商品、第1524048号“EXXONMOBIL”商标为使用在第1类“工业用化学品;芳族烃;工业溶剂”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并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异议人未提交充分证据,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商标整体区别明显,因此我局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的“1号”及“1号图形”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商标未构成近似,因此我局对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128380号“豫孚1号”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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