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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672528号“拓砼TOTON”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66954号
2022-06-08 00:00:00.0
异议人:TOTO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上海华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拓砼新型墙体材料(广东)有限公司
异议人TOTO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拓砼新型墙体材料(广东)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5期《商标公告》第51672528号“拓砼TOTO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拓砼TOTON”指定使用于第19类“混凝土建筑构件;水泥板;建筑用非金属砖瓦”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48339号、第3506903号“TOTO”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1类“透明卫生陶瓷器;抽水马桶;洗脸盆”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55279号、第7416356号、第7689635号、第11086661号“TOTO”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9类“水泥;混凝土建筑构件;砖”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透明卫生陶瓷器;龙头;供水及卫生设备及其零部件”商品上的“TOTO”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不近似,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致误导公众,亦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不属于相同或基本相同情形,不能认定相关公众会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相联系进而侵犯其商号权。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注册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异议理由。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带有欺骗性且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1672528号“拓砼TOTO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上海华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拓砼新型墙体材料(广东)有限公司
异议人TOTO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拓砼新型墙体材料(广东)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5期《商标公告》第51672528号“拓砼TOTO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拓砼TOTON”指定使用于第19类“混凝土建筑构件;水泥板;建筑用非金属砖瓦”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48339号、第3506903号“TOTO”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1类“透明卫生陶瓷器;抽水马桶;洗脸盆”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55279号、第7416356号、第7689635号、第11086661号“TOTO”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9类“水泥;混凝土建筑构件;砖”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透明卫生陶瓷器;龙头;供水及卫生设备及其零部件”商品上的“TOTO”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不近似,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致误导公众,亦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不属于相同或基本相同情形,不能认定相关公众会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相联系进而侵犯其商号权。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注册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异议理由。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带有欺骗性且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1672528号“拓砼TOTO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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