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79748681号“懂车帝养车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43449号
2025-05-19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79748681 |
申请人:北京懂车族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748681号“懂车帝养车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702155号“懂车帝及图”商标、第53581425号“懂车帝及图”商标、第74682849号“懂车帝养车”商标、第74836352号“懂车帝养车及图”商标、第78617432号图形商标、第76576948号图形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八、九)经我局核准已转让予本案申请人。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八、九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八、九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331470号“EEKOO及图”商标、第33987054号“ARGO AI及图”商标、第33987054A号“ARGO AI及图”商标、第63119117号图形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五、六、七、十)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不致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七、十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748681号“懂车帝养车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702155号“懂车帝及图”商标、第53581425号“懂车帝及图”商标、第74682849号“懂车帝养车”商标、第74836352号“懂车帝养车及图”商标、第78617432号图形商标、第76576948号图形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八、九)经我局核准已转让予本案申请人。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八、九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八、九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331470号“EEKOO及图”商标、第33987054号“ARGO AI及图”商标、第33987054A号“ARGO AI及图”商标、第63119117号图形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五、六、七、十)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不致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七、十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