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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460677号“米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362625号重审第0000002230号
2025-05-21 00:00:00.0
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362625号《关于第50460677号“米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485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作出(2023)京行终116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请人申请了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5)最高法行再116号行政判决,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的引证商标为第10167352号“米家网”商标、第20469057号“米家网”商标、第48638838号“FA米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根据再审查明事实,二审判决作出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撤销并公告,不再构成诉争商标核准注册的权利障碍。由于诉争商标是否应予核准注册的事实基础发生根本性变化,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依据新事实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撤销复审程序及两审诉讼程序其注册已被撤销,见第1879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二经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其注册予以撤销,见第1875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三经驳回复审程序其注册申请已被驳回。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经重新审理认为,引证商标一至三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362625号《关于第50460677号“米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485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作出(2023)京行终116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请人申请了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5)最高法行再116号行政判决,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的引证商标为第10167352号“米家网”商标、第20469057号“米家网”商标、第48638838号“FA米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根据再审查明事实,二审判决作出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撤销并公告,不再构成诉争商标核准注册的权利障碍。由于诉争商标是否应予核准注册的事实基础发生根本性变化,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依据新事实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撤销复审程序及两审诉讼程序其注册已被撤销,见第1879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二经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其注册予以撤销,见第1875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三经驳回复审程序其注册申请已被驳回。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经重新审理认为,引证商标一至三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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