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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144189号“GOGO BUSINESS AVIATI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35498号
2025-02-21 00:00:00.0
申请人:歌鸽商务航空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144189号“gogo business avi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类第30672914号“洪恩 gogo”商标、第10716386号“gogo tow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144189号“gogo business avi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类第30672914号“洪恩 gogo”商标、第10716386号“gogo tow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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