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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502768号“喜莱派XILAIPAI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4455号
2024-11-13 00:00:00.0
异议人:喜来登国际知识产权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天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江允青
异议人喜来登国际知识产权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江允青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5期《商标公告》第73502768号“喜莱派XILAIPAI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喜莱派XILAIPAI及图”,指定使用于第43类“学校餐饮供应服务;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餐厅;外卖餐厅服务;关于膳食制备的信息和咨询”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097659号“喜来登”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3类“临时住宿处出租;寄宿处;饭店;度假酒店;餐馆;酒吧服务”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虽属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呼叫、含义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饭店”服务上的“喜来登”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差异明显,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502768号“喜莱派XILAIPAI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天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江允青
异议人喜来登国际知识产权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江允青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5期《商标公告》第73502768号“喜莱派XILAIPAI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喜莱派XILAIPAI及图”,指定使用于第43类“学校餐饮供应服务;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餐厅;外卖餐厅服务;关于膳食制备的信息和咨询”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097659号“喜来登”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3类“临时住宿处出租;寄宿处;饭店;度假酒店;餐馆;酒吧服务”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虽属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呼叫、含义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饭店”服务上的“喜来登”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差异明显,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502768号“喜莱派XILAIPAI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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