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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218026号“临酒封坛洞藏”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52519号
2020-05-25 00:00:00.0
异议人:安徽临水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华佳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志国
委托代理人:安徽中邦商标事务所
异议人安徽临水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志国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7期《商标公告》第29218026号“临酒封坛洞藏”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临酒封坛洞藏”指定使用于第33类“黄酒;白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7252号“临水及图”商标、第4020942号“临水”商标、第4043299号“临水坊”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酒(含酒精);青稞酒;果酒(含酒精)”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上具有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注册,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并损害其合法权益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9218026号“临酒封坛洞藏”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华佳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志国
委托代理人:安徽中邦商标事务所
异议人安徽临水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志国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7期《商标公告》第29218026号“临酒封坛洞藏”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临酒封坛洞藏”指定使用于第33类“黄酒;白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7252号“临水及图”商标、第4020942号“临水”商标、第4043299号“临水坊”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酒(含酒精);青稞酒;果酒(含酒精)”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上具有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注册,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并损害其合法权益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9218026号“临酒封坛洞藏”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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