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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937025号“乔府御府”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354205号
2024-12-02 00:00:00.0
申请人:五常市乔府大院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宏澄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哈尔滨联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1月29日对第43937025号“乔府御府”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被申请人注册商标210件,不仅恶意多次与申请人“桥府大院”商标近似的商标,还恶意模仿其他知名品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缺乏真实使用目的,扰乱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二、争议商标与第20665502号“金福乔府大院 QIAOFUDAYUAN及图”商标、第20111017号“乔府爱家及图”商标、第44700116号“乔府稻香2号”商标、第28155001号“乔府香稻花”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桥府大院”近似,主观恶意明显,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四、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档案;
2、申请人“乔府大院”品牌所获荣誉、品牌发展介绍、米产品推介会报道、媒体报道材料、销售排名情况、媒体广告宣传材料等知名度证据;
3、相关部门证明函及说明文件;
4、被申请人恶意证据;
5、在先裁定;
6、其他在案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月20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张贴广告;广告;广告宣传;电视广告;商业橱窗布置;商业管理辅助;工商管理辅助;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市场营销;会计”服务上,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2月6日。
2、引证商标一、二、四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饮料等商品上,现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且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三的申请注册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饮料等商品上,现为本案申请人所有,且为有效注册商标。
4、截止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190件商标。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恒大御府”、“五粮御府”、“五常御府稻花香”、“伍丰御府”等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的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则属于程序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一、鉴于引证商标三的申请注册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故引证商标三在本案中不享有在先商标权利。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由于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的文字与申请人商号存在一定区别,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之情形。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涉及的是商标本身的文字、图形等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鉴于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四、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及我局查明事实4可知,被申请人名下共190件商标。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恒大御府”、“五粮御府”、“五常御府稻花香”、“伍丰御府”等与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宏澄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哈尔滨联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1月29日对第43937025号“乔府御府”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被申请人注册商标210件,不仅恶意多次与申请人“桥府大院”商标近似的商标,还恶意模仿其他知名品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缺乏真实使用目的,扰乱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二、争议商标与第20665502号“金福乔府大院 QIAOFUDAYUAN及图”商标、第20111017号“乔府爱家及图”商标、第44700116号“乔府稻香2号”商标、第28155001号“乔府香稻花”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桥府大院”近似,主观恶意明显,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四、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档案;
2、申请人“乔府大院”品牌所获荣誉、品牌发展介绍、米产品推介会报道、媒体报道材料、销售排名情况、媒体广告宣传材料等知名度证据;
3、相关部门证明函及说明文件;
4、被申请人恶意证据;
5、在先裁定;
6、其他在案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月20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张贴广告;广告;广告宣传;电视广告;商业橱窗布置;商业管理辅助;工商管理辅助;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市场营销;会计”服务上,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2月6日。
2、引证商标一、二、四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饮料等商品上,现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且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三的申请注册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饮料等商品上,现为本案申请人所有,且为有效注册商标。
4、截止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190件商标。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恒大御府”、“五粮御府”、“五常御府稻花香”、“伍丰御府”等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的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则属于程序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一、鉴于引证商标三的申请注册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故引证商标三在本案中不享有在先商标权利。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由于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的文字与申请人商号存在一定区别,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之情形。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涉及的是商标本身的文字、图形等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鉴于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四、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及我局查明事实4可知,被申请人名下共190件商标。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恒大御府”、“五粮御府”、“五常御府稻花香”、“伍丰御府”等与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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