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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63381号“中农联合”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69478号
2022-08-25 00:00:00.0
| 申请商标 |
6763381 |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山东中农联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元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中农联控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763381号“中农联合”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0662号决定,于2021年11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以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8年4月13日至2021年4月1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无效为由,决定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山东中农联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是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所属全资企业,隶属于全国供销合作社。2、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中国境内、境外将复审商标在其指定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性使用。3、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提起撤销申请具有明显恶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法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授权书;
2、广告印制合同书、收款收据、图片;
3、产品手册、产品实物照片;
4、申请人对外贸易资质、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回执;
5、销货合同、合同发票、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产品外包装图片;
6、申请人所获荣誉;
7、申请人与济南麦奇印务有限公司订购西班牙萃科产品订购合同、发票、请示单、宣传材料;
8、申请人子公司山东省联合农药工业有限公司与宁波沂辉化有限公司签署推广西班牙萃科“花得力”、“俏丰”产品协议、发票、进出口税单;
9、2019-2020年度,中农联合武夷山主办第十三届核心客户展览研讨会的材料、与举办地签订的合同、产品手册、宣传彩页、主题演讲、易拉宝及自媒体报道;
10、2018年-2019年中农联合策划推广“花得力”产品,全力打造“花得力”示范田;
11、申请人利用微信公众自媒体对推广西班牙萃科“花得力”、“俏丰”产品进行推介的相关报道以及通过宣传后第三方媒体进行的介绍与认可;
12、中农联合与斯里兰卡阿巴罗有限公司签订的进出口合同发票、进出口产品照片、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
13、2020-2021期间中农联合与斯里兰卡布朗农业解决方案有限公司的进出口合同、发票、进出口产品照片、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
14、中农联合与肯尼亚绿色生命作物保护非洲有限公司的进出口合同、发票、进出口产品照片、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
15、中农联合与斯里兰卡哈达有限公司的进出口合同、发票、进出口产品照片、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
16、中农联合与斯里兰卡蓝克有限公司的进出口合同、发票、进出口产品照片、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
17、中农联合与葡萄牙阿森萨农化有限公司(音译)签订的合作协议;
18、申请人与子公司企业信息查询;
19、中农集团为四家子公司提供人事培训、辅导等人事咨询相关报道;
20、申请人与东营职业学院学生16人达成就业意向的相关报道;
21、中农联合公益服务;
22、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企业信息;
23、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官网介绍及实际办公地址;
24、复审商标及第49804606号商标档案信息;
25、产品书册、彩页;
26、替人推销、宣传产品。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其原注册人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于2008年6月4日提起注册申请,于2010年7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货物展出、广告、广告代理、广告设计、广告策划、商业管理咨询、进出口代理、推销(替他人)、文字处理、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2014年3月13日,复审商标经我局核准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山东中农联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
2、通过调取证据,申请人在撤销申请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①、申请人与上海辛琪会展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及发票;
②、申请人与济南中迪包装有限公司签订的订购合同;
③、申请人与温州美申包装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及发票;
④、复审商标在宣传手册及外包装上的使用;
⑤、复审商标在展会中的使用;
⑦、2021年4月6日申请人在深圳交易所上市时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
⑧、复审商标在官网上的使用;
⑨、复审商标在公众号上的使用。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内在其核定使用的货物展出等全部服务上进行了实际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人可以是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可以是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本案中,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我局对济南市历城区华艺广告制作中心、孟州市联农农资店在指定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的合法性予以认可。但是,申请人提交的被许可人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2中广告印制合同书仅有自制收据、图片作为其履行证据,难以确定上述合同的实际履行;申请人与济南历下百博图文制作中心签订的商标授权书实为申请人委托济南历下百博图文制作中心制作宣传物的合同,有申请人支付图文制作费的发票及证据3产品手册及产品实物图片佐证,证据5、12、13、14、15、16、17均为申请人向他人销售“中农联合”牌农药的事实,证据7为申请人向济南麦奇印务有限公司订购小手册、不干胶、桶签等宣传用品的订购单及支付发票,证据8实为申请人子公司山东省联合农药工业有限公司向宁波沂辉化有限公司购买进口肥料的事实,证据9为申请人举办“中农联合邀您跨入创制时代”主题展会的资料,上述证据均与本案待证事实缺乏关联性;证据7、10、25、26中的宣传材料、图片等均系自制证据,难以确定是否实际投入市场进行宣传推广。证据19、20、21、22、23仅为中农集团对集团员工进行的业务培训工作、或为领带视察指定工作、或为集团公司参加公益活动。证据24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无关。申请人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均为申请人参加展会宣传推广“中农联合”牌农药的事实。综上所述在案证据仅为申请人经营销售、宣传推广“中农联合”农药的证据,而并非申请人向他人提供替他人推销、广告、人事管理咨询等复审商标指定服务并以“中农联合”作为区分服务提供者标志的证据,与本案复审服务、待证事实缺乏关联性。因此,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货物展出”等服务上进行了实际商业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元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中农联控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763381号“中农联合”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0662号决定,于2021年11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以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8年4月13日至2021年4月1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无效为由,决定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山东中农联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是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所属全资企业,隶属于全国供销合作社。2、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中国境内、境外将复审商标在其指定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性使用。3、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提起撤销申请具有明显恶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法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授权书;
2、广告印制合同书、收款收据、图片;
3、产品手册、产品实物照片;
4、申请人对外贸易资质、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回执;
5、销货合同、合同发票、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产品外包装图片;
6、申请人所获荣誉;
7、申请人与济南麦奇印务有限公司订购西班牙萃科产品订购合同、发票、请示单、宣传材料;
8、申请人子公司山东省联合农药工业有限公司与宁波沂辉化有限公司签署推广西班牙萃科“花得力”、“俏丰”产品协议、发票、进出口税单;
9、2019-2020年度,中农联合武夷山主办第十三届核心客户展览研讨会的材料、与举办地签订的合同、产品手册、宣传彩页、主题演讲、易拉宝及自媒体报道;
10、2018年-2019年中农联合策划推广“花得力”产品,全力打造“花得力”示范田;
11、申请人利用微信公众自媒体对推广西班牙萃科“花得力”、“俏丰”产品进行推介的相关报道以及通过宣传后第三方媒体进行的介绍与认可;
12、中农联合与斯里兰卡阿巴罗有限公司签订的进出口合同发票、进出口产品照片、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
13、2020-2021期间中农联合与斯里兰卡布朗农业解决方案有限公司的进出口合同、发票、进出口产品照片、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
14、中农联合与肯尼亚绿色生命作物保护非洲有限公司的进出口合同、发票、进出口产品照片、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
15、中农联合与斯里兰卡哈达有限公司的进出口合同、发票、进出口产品照片、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
16、中农联合与斯里兰卡蓝克有限公司的进出口合同、发票、进出口产品照片、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
17、中农联合与葡萄牙阿森萨农化有限公司(音译)签订的合作协议;
18、申请人与子公司企业信息查询;
19、中农集团为四家子公司提供人事培训、辅导等人事咨询相关报道;
20、申请人与东营职业学院学生16人达成就业意向的相关报道;
21、中农联合公益服务;
22、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企业信息;
23、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官网介绍及实际办公地址;
24、复审商标及第49804606号商标档案信息;
25、产品书册、彩页;
26、替人推销、宣传产品。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其原注册人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于2008年6月4日提起注册申请,于2010年7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货物展出、广告、广告代理、广告设计、广告策划、商业管理咨询、进出口代理、推销(替他人)、文字处理、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2014年3月13日,复审商标经我局核准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山东中农联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
2、通过调取证据,申请人在撤销申请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①、申请人与上海辛琪会展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及发票;
②、申请人与济南中迪包装有限公司签订的订购合同;
③、申请人与温州美申包装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及发票;
④、复审商标在宣传手册及外包装上的使用;
⑤、复审商标在展会中的使用;
⑦、2021年4月6日申请人在深圳交易所上市时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
⑧、复审商标在官网上的使用;
⑨、复审商标在公众号上的使用。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内在其核定使用的货物展出等全部服务上进行了实际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人可以是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可以是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本案中,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我局对济南市历城区华艺广告制作中心、孟州市联农农资店在指定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的合法性予以认可。但是,申请人提交的被许可人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2中广告印制合同书仅有自制收据、图片作为其履行证据,难以确定上述合同的实际履行;申请人与济南历下百博图文制作中心签订的商标授权书实为申请人委托济南历下百博图文制作中心制作宣传物的合同,有申请人支付图文制作费的发票及证据3产品手册及产品实物图片佐证,证据5、12、13、14、15、16、17均为申请人向他人销售“中农联合”牌农药的事实,证据7为申请人向济南麦奇印务有限公司订购小手册、不干胶、桶签等宣传用品的订购单及支付发票,证据8实为申请人子公司山东省联合农药工业有限公司向宁波沂辉化有限公司购买进口肥料的事实,证据9为申请人举办“中农联合邀您跨入创制时代”主题展会的资料,上述证据均与本案待证事实缺乏关联性;证据7、10、25、26中的宣传材料、图片等均系自制证据,难以确定是否实际投入市场进行宣传推广。证据19、20、21、22、23仅为中农集团对集团员工进行的业务培训工作、或为领带视察指定工作、或为集团公司参加公益活动。证据24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无关。申请人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均为申请人参加展会宣传推广“中农联合”牌农药的事实。综上所述在案证据仅为申请人经营销售、宣传推广“中农联合”农药的证据,而并非申请人向他人提供替他人推销、广告、人事管理咨询等复审商标指定服务并以“中农联合”作为区分服务提供者标志的证据,与本案复审服务、待证事实缺乏关联性。因此,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货物展出”等服务上进行了实际商业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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