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28753881号“红霸天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44953号
2019-03-05 00:00:00.0
申请人:潍坊莱利生物化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753881号“红霸天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632565号“红霸天HONGBATI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766783号“红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3、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情况等材料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中文“红霸天”、引证商标二中文“红霸”,整体含义未产生明显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肥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农业用肥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肥料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未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753881号“红霸天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632565号“红霸天HONGBATI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766783号“红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3、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情况等材料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中文“红霸天”、引证商标二中文“红霸”,整体含义未产生明显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肥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农业用肥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肥料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未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