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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887416号“黑蜻蜓”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77833号
2024-10-24 00:00:00.0
异议人: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闵常庚
异议人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闵常庚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5期《商标公告》第73887416号“黑蜻蜓”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黑蜻蜓”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仿皮革;小山羊皮”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930297号“红蜻蜓”、第4187892号“红蜻蜓HONGQINGTING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书包;旅行袋;牛皮”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就《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887416号“黑蜻蜓”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被异议人:闵常庚
异议人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闵常庚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5期《商标公告》第73887416号“黑蜻蜓”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黑蜻蜓”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仿皮革;小山羊皮”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930297号“红蜻蜓”、第4187892号“红蜻蜓HONGQINGTING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书包;旅行袋;牛皮”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就《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887416号“黑蜻蜓”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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