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76423759号“汉世坊”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7188号
2025-03-31 00:00:00.0
异议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崔刚
异议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崔刚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5期《商标公告》第76423759号“汉世坊”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汉世坊”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黄酒;白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083765号“汉”商标、第24982708号“汉酒”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烧酒”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文字“汉”,且双方商标整体含义区别不明显,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423759号“汉世坊”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崔刚
异议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崔刚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5期《商标公告》第76423759号“汉世坊”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汉世坊”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黄酒;白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083765号“汉”商标、第24982708号“汉酒”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烧酒”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文字“汉”,且双方商标整体含义区别不明显,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423759号“汉世坊”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