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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396693号“未来之钥LOTUS WORLD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8233号
2025-04-07 00:00:00.0
异议人:荷花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新爱之门(深圳)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荷花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新爱之门(深圳)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6396693号“未来之钥LOTUS WORLD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未来之钥LOTUS WORLD及图”指定使用于第14类“黄琥珀首饰;护身符(首饰);项链(首饰)”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8435196号“LOTUS NYO”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贵金属制盒;贵金属制小雕像;贵金属制徽章”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全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英文“LOTUS”,且未形成新的固定含义及显著差别,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是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在本案中请求对其“路特斯LOTUS”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396693号“未来之钥LOTUS WORLD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新爱之门(深圳)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荷花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新爱之门(深圳)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6396693号“未来之钥LOTUS WORLD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未来之钥LOTUS WORLD及图”指定使用于第14类“黄琥珀首饰;护身符(首饰);项链(首饰)”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8435196号“LOTUS NYO”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贵金属制盒;贵金属制小雕像;贵金属制徽章”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全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英文“LOTUS”,且未形成新的固定含义及显著差别,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是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在本案中请求对其“路特斯LOTUS”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396693号“未来之钥LOTUS WORLD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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