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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255280号“宝悦海龙”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6698号
2024-11-19 00:00:00.0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可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卜卜车(广州)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卜卜车(广州)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4255280号“宝悦海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宝悦海龙”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工业用明胶胶水;酒精”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8140498号、第19872944号“龙牌”、第50360238号“龙牌防水宝”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建筑工业用黏合料”、第17类“补漏用化学合成物”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在先注册并使用的“龙牌”、“龙牌及图”商标予以《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双方商标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对于异议人该项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255280号“宝悦海龙”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可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卜卜车(广州)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卜卜车(广州)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4255280号“宝悦海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宝悦海龙”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工业用明胶胶水;酒精”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8140498号、第19872944号“龙牌”、第50360238号“龙牌防水宝”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建筑工业用黏合料”、第17类“补漏用化学合成物”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在先注册并使用的“龙牌”、“龙牌及图”商标予以《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双方商标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对于异议人该项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255280号“宝悦海龙”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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