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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074473号“华品质润”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9337号
2025-05-12 00:00:00.0
异议人: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吕子鸣
异议人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吕子鸣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8期《商标公告》第77074473号“华品质润”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华品质润”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维生素制剂;药茶;补药”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36285号、第50876903号“华润”,第9364613号“华润医药”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空气清新剂;人用药;药物饮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首尾二字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部分“华润”文字相同,双方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资本投资”服务上的第773121号“华润”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系抄袭、摹仿其商标,应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不予核准注册。鉴于本案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充分保护,因此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予以保护。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及其关联企业华润集团的在先字号权。在认定被异议商标侵犯他人在先字号权时,通常要求被异议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及其关联企业的字号“华润”不属于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情形,因此,难以认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会损害异议人及其关联企业的在先字号权。异议人另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074473号“华品质润”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吕子鸣
异议人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吕子鸣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8期《商标公告》第77074473号“华品质润”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华品质润”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维生素制剂;药茶;补药”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36285号、第50876903号“华润”,第9364613号“华润医药”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空气清新剂;人用药;药物饮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首尾二字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部分“华润”文字相同,双方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资本投资”服务上的第773121号“华润”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系抄袭、摹仿其商标,应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不予核准注册。鉴于本案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充分保护,因此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予以保护。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及其关联企业华润集团的在先字号权。在认定被异议商标侵犯他人在先字号权时,通常要求被异议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及其关联企业的字号“华润”不属于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情形,因此,难以认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会损害异议人及其关联企业的在先字号权。异议人另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074473号“华品质润”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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