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79545138号“鑫浩森建设XIN HAO SEN JIANSH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95855号
2025-04-01 00:00:00.0
申请人:山东鑫浩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545138号“鑫浩森建设XIN HAO SEN JIANSH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799260号、第5866711号、第567296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整体构成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545138号“鑫浩森建设XIN HAO SEN JIANSH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799260号、第5866711号、第567296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整体构成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