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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125052号“曹州味都”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4382号
2024-12-18 00:00:00.0
异议人:徐娟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曹县鸿聚源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徐娟对被异议人曹县鸿聚源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5125052号“曹州味都”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曹州味都”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鱼(非活);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146864号“曹州”、第54025400号“曹州”、第63385763号“曹州及图”、第37289173号“曹州本地”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鱼(非活);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肉”等。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同处一地,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汉字“曹州”,双方商标整体含义区别不明显,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以及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25052号“曹州味都”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曹县鸿聚源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徐娟对被异议人曹县鸿聚源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5125052号“曹州味都”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曹州味都”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鱼(非活);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146864号“曹州”、第54025400号“曹州”、第63385763号“曹州及图”、第37289173号“曹州本地”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鱼(非活);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肉”等。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同处一地,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汉字“曹州”,双方商标整体含义区别不明显,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以及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25052号“曹州味都”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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