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76153305号“阿曼莉AMANLY”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4134号
2025-04-22 00:00:00.0
异议人: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崇雅光学有限公司
异议人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崇雅光学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7期《商标公告》第76153305号“阿曼莉AMANL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阿曼莉AMANLY”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墨镜;光学玻璃;护目镜;眼镜片;隐形眼镜;眼镜架;眼镜;眼镜框;光学眼镜;老花镜”。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39474号“阿曼尼”、第48784650号“ARMANI”,以及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833727号“阿玛尼”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光学镜头;眼镜;隐形眼镜”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和字母构成、呼叫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服装”商品上的“阿玛尼”“ARMANI”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但鉴于双方商标在文字和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亦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153305号“阿曼莉AMANLY”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崇雅光学有限公司
异议人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崇雅光学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7期《商标公告》第76153305号“阿曼莉AMANL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阿曼莉AMANLY”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墨镜;光学玻璃;护目镜;眼镜片;隐形眼镜;眼镜架;眼镜;眼镜框;光学眼镜;老花镜”。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39474号“阿曼尼”、第48784650号“ARMANI”,以及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833727号“阿玛尼”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光学镜头;眼镜;隐形眼镜”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和字母构成、呼叫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服装”商品上的“阿玛尼”“ARMANI”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但鉴于双方商标在文字和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亦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153305号“阿曼莉AMANLY”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