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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784219号“X KEEP”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46040号
2025-05-27 00:00:00.0
异议人:北京卡路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史国辉
异议人北京卡路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史国辉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4期《商标公告》第77784219号“X KEEP”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X KEEP”,指定使用于第25类“雨衣;内衣;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第77273685号“K KEEP及图”,在先注册的第77274400号、第41430768号、第52844090号“KEEP”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女用背心;内衣”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及销售领域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KEEP”或与引证商标“K KEEP及图”字母组成及外观相近,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二者为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第16365365号、第33775440号“KEEP”商标予以保护,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该项请求。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注册被异议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784219号“X KEEP”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史国辉
异议人北京卡路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史国辉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4期《商标公告》第77784219号“X KEEP”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X KEEP”,指定使用于第25类“雨衣;内衣;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第77273685号“K KEEP及图”,在先注册的第77274400号、第41430768号、第52844090号“KEEP”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女用背心;内衣”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及销售领域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KEEP”或与引证商标“K KEEP及图”字母组成及外观相近,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二者为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第16365365号、第33775440号“KEEP”商标予以保护,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该项请求。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注册被异议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784219号“X KEEP”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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