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77526797号“崖冉”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45355号
2025-05-26 00:00:00.0
异议人:雅苒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寿光市斑马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雅苒国际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寿光市斑马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0期《商标公告》第77526797号“崖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崖冉”指定使用于第1类“肥料;硫酸铵”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075912号“雅苒”、第6288168号“雅苒苗乐”、第6288166号“雅苒福钙”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类“肥料;硝酸钾”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抄袭、抢注其商标等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526797号“崖冉”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寿光市斑马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雅苒国际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寿光市斑马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0期《商标公告》第77526797号“崖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崖冉”指定使用于第1类“肥料;硫酸铵”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075912号“雅苒”、第6288168号“雅苒苗乐”、第6288166号“雅苒福钙”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类“肥料;硝酸钾”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抄袭、抢注其商标等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526797号“崖冉”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