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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394079号“惠尔潽 WHLNPUUL”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3037号
2024-11-11 00:00:00.0
异议人:惠而浦资产公司
委托代理人:文彬智权商标代理(深圳)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慈溪市志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佰权邦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惠而浦资产公司对被异议人慈溪市志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4394079号“惠尔潽 WHLNPUUL”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惠尔潽 WHLNPUUL”指定使用于第7类“电动榨汁机;厨房用电动机器;家用电动打蛋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057289号“惠而浦”、第18057292号“WHIRLPOOL”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的“割草机用刀;水族池通气泵;制食品用电动机械;农业机械”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故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394079号“惠尔潽 WHLNPUUL”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文彬智权商标代理(深圳)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慈溪市志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佰权邦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惠而浦资产公司对被异议人慈溪市志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4394079号“惠尔潽 WHLNPUUL”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惠尔潽 WHLNPUUL”指定使用于第7类“电动榨汁机;厨房用电动机器;家用电动打蛋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057289号“惠而浦”、第18057292号“WHIRLPOOL”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的“割草机用刀;水族池通气泵;制食品用电动机械;农业机械”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故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394079号“惠尔潽 WHLNPUUL”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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