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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344981号“ICEBISCUIT BROOKLY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00519号
2017-12-26 00:00:00.0
申请人:尹重镛
委托代理人:北标(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344981号“ICEBISCUIT BROOKLY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099552号“B BROOKLYN NEW YOR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一定差异,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委托代理人:北标(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344981号“ICEBISCUIT BROOKLY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099552号“B BROOKLYN NEW YOR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一定差异,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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